浙江省投融資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投融資協會”,簡稱“浙江投融協”。協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Investment & Finance Association”縮寫為“ZJIF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由浙江省從事投融資業務開發、經營、服務、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部門,以及從事投融資業工作的人員自愿參加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循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貫徹浙江省委、省政府關于經濟發展的戰略部署和金融建設的方針政策,為加強各類金融與非金融企業投資業務的信息溝通、創新研討和業務合作,拓寬投融資渠道,發展投融資業務,促進地方經濟建設特別是省屬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創造有利條件,提供有效幫助。
第四條 本協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協會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本協會的黨建領導機關是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行業黨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協會接受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可同國內相應的組織、團體簽訂有關民間的經濟、科技、人才等交流與合作的協議、協定和其他文件,舉辦面向社會、面向本行業的公益事業和活動。
第六條 本協會所在地:杭州市環城北路292號環北銀座4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是:
(一)本協會在政府和會員或會員與會員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加強投融資業的協調、交流,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
(二)組織會員對投融資業的理論、方針、政策、發展方向以及在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討研究,向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三)組織經驗交流,參與制訂行規行約和開展行檢行評,培訓專業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四)搜集、整理行業有關資料,提供國內外投融資的情報和市場信息,辦好行業刊物,開展業務咨詢服務。
(五)協調本行業之間與其它行業之間,與省內外兄弟協會之間的聯系和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外出參觀學習,借鑒國內外投融資業的有益經驗。
(六)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單位與其他團體委托辦理的事項。
(七)創辦服務于本行業的經濟實體,牽頭組織有關金融和類金融機構,研發、推廣投融資產品,為會員提供實實在在的金融服務。
(八)牽頭組織有關機構,圍繞投融資業務,為會員提供企業管理、財富管理、健康管理和法律事務等多元化的增值服務,幫助會員做大做強。
(九)根據需要依法合規地開展其他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浙江省從事投融資業的企事業單位;
(二)在投融資行業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影響的個人;
(三)擁護本協會章程;
(四)自愿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自愿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理事、常務理事如連續二年未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活動,視為自動辭職,但保留會籍。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嚴重違法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向社會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聘任或解聘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但可由理事會授權會長或執行會長決定;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處理理事會職權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及增選理事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五年。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執行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其他副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協會全面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可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或執行會長決定上述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自愿交納會費;
(二) 政府或主管部門資助;
(三)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社會捐贈;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支持開展黨建工作,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在協會內建立黨組織并開展黨的工作。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 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協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九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條 本協會換屆選舉時,應主動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協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支持黨員參加黨的活動,保障黨員的合法權益,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并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經費和人員支持, 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2011年8月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2017年11月30日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修正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